(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
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
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
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
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
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
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
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
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
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
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
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
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
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
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