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 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
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
防松装置。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
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 A 的规定。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
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 2mm。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 2.1.6 的
规定。
表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温度
温度组别
T
1
T
2
T
3
T
4
T
5
T
6
最高温度( )
℃
450
300
200
135
100
85
注:表中 T
1
~T
6
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相适应的。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1.9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2.1.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