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
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
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对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
单位办理结算。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
整。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根据《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
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
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
《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
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
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