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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

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

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对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

单位办理结算。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

整。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根据《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出纳员

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

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

《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

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

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