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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
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
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

”包工包料“的

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

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
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

2003」16 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
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
备,根据财税「

2003」16 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

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
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

16 号文则

界定为设备。而且

16 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

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组。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 2006 年 8 月 17 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14 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

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
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

因此,在

“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

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

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
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
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

1200 万元,其中甲供材为 200 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 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

200 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
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 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