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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二是

一次性住房补贴,即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

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其

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三是工龄住房补贴,即对

1994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
工龄住房补贴。对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列支方法计入当
期成本费用。对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由于是一次性补发,而且金额较大,如何进行处理,现
行企业财务会计规定也不明确。国家税务部门曾经就此问题的税前扣除事宜作过规定,即对
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部门审核后
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对一次
性住房补贴一般可以分三年计入成本费用。如果企业对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有一些限制性措
施的,比如职工领了一次性住房补贴至少要在本企业继续工作多少年,否则按不足年限比
例扣回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也可以按照约定尚需供职年限分别计算转入相应年度的成本费
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

《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但由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这就造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内资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差异。为此,财政部财会
[2001]62 号文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
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
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财会

[2002]号文又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

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

“应付福

利费

”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个问题的税务规范与会计规范尚有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1999]709 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
项福利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
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这一精神与财政部的会计规范并无二致。但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函中
又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

(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

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

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
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很明显,该等税务规范的要义是,对其他

职工福利费,企业不得预提,据实列支,比例控制,超过

14%部分要作纳税调整。而会计规

范的要义是,对其他职工福利费,只能据实列支,并且

”应付福利费”科目有余额的要先冲

减。 

  

七、房地产企业带装修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实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应当按照销售一般商品收入的原则执行,即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1)企

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

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