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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可控区分为基础的。燃料价格的大幅变化不仅对电力企业而言属不可抗力因素,也直接
反映出化石能源的稀缺状况,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应让消费者及时感知化石能源
的稀缺程度的变化。所以,对不可控成本,大都通过调价全额疏导。而对可控成本,则要按
规则定期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因此,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虽然有
“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的机制,但整体电价水平并非一定与燃料价格变动的方向和幅度相
同。

 

  我国的

“煤、电联动”性质上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相同,实际

上是对发电企业不可控成本部分的反应机制。但近几年来,直接影响发电价格

50%以上构

成部分的发电机组造价大幅下降,由原来的每千瓦

6000 多元降到每千瓦 4000 元以下,降

幅达

30%以上。主要原因是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导致管理效率的提高:一是厂、网分开后,使

火电机组建造的主要成本指标具有可比性,因而尽管尚未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但在各
发电集团之间以及发电集团内部各电厂之间,还是形成了所谓的

“标比竞争”。二是火电“标

杆价

”的实施,使火电上网电价不再以单个机组造价为依据,加之发电企业已广泛形成市场

竞争的预期,也促进了投资成本的降低。因此,尽管发电企业

“消化”了以往煤价上涨的

30%,但只要煤价上涨增支额不超过机组造价下降减支额,就仍会有相应的超额利润。但由
于电价监管没有与之

“对冲”的规则,即使发电企业得利不少,还是理直气壮地要求涨价。为

此,建议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的上网电价监管中,明确引入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
本的概念。对燃料价格等不可控成本的变动,价格应基本上予以全额反映,以使消费者准确
地感知这类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消费行为。而对可控性成本,应定期审核,而且应有

“效

率不断提高

”的要求。如果确认成本可以或已下降,价格就应及时下调。只要规则清楚了,

“桥归桥,路归路”,前述困扰我们的争议也就迎刃而解了。 
  

2、

“煤、电联动”中的居民电价调整程序应简化。按照现行“煤电、价格联动”的规定,终

端售价中居民电价的

“联动”须举行听证会。受程序限制,加之制度本身设计上的缺陷,我国

的听证会大都花费不菲,且社会评价不高,令一些地方望而生畏。以至于不是时滞过长,就
是价格难以到位,总之,在实践中较难执行。

“煤、电联动”实际上是针对发电成本中的不可

控部分设计的价格反应机制。因此,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是一种电价
自动调整机制。由于燃料价格上涨的信息透明且可准确掌握,因而作为应对燃料价格突发性
变动的电价调整方式,并不需要召开听证会。我国的

“煤、电价格联动”本质上是电价自动调

整机制,居民电价

“联动”须召开听证会的规定,既降低了行政效率,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建议取消。

 

  

(二)关于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及抽水蓄能电价的改革 

  物品的效用和社会属性是其生产、交换、分配等各项制度与政策确立的物质基础。关于发
电侧的电力产品分类,以往的划分很不明确,常以电能

“质量”高低统称之,更谈不上社会

属性的区分。其实,厂、网分开后,对电力用户和系统运营机构而言,发电商均是独立的商
品提供者,而非纵向

“一体化”时期的内部车间,不同类型机组在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必然

转化为不同类型的产品,如电能量与辅助服务区分、基荷电与峰荷电区分等。在国外竞争性
电力市场

(特别是在双边交易模式的电力市场中)的实践中,已有相应的市场细分,并形成

了相对复杂的交易安排。我国的

“厂、网已分开,发电侧产品分类不应沿袭传统的电能“质

”划分方法,而应以最新的实践经验为基础,重新理解发电侧电力产品的种类及其特性。

在我国目前的电力体制下,发电侧产品可分成三大类:基荷发电、调峰和辅助服务。调节性
能好的水电及抽水蓄能电站主要提供调峰和辅助服务。其中,高峰电能相当于电力系统内的
私人产品,可直接卖给电力消费者,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其价格还可由市场竞争决定。而辅
助服务相当于电力系统内的公共产品,不能直接卖给电力消费者,只能由系统操作机构

(相

当于电力系统的政府

)统一收购;其购买成本,也只能通过向电网用户的普遍加价 (相当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