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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

*,不论人才、资金、技术、

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
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
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 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
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
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

"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

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
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

"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

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

"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

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
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
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
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 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

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
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

"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

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
面是无

"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 电力企业自身的

"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
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
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
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
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
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
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
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 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

*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

不见的手

"(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

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
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
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
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 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
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

*求全,高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