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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
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
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
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
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
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
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
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
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
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
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
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
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
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
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
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

(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

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
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