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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严
禁无工厂、无工人、无加工设备的

" 三无 "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不法企业已加工贸易

名义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3) 单耗,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

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进行审批。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审批机关要
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4) 返销期限,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没有进、出口对口

合同的,要根据出口产品的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
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
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以及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

月。

(5)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

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

( 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 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

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
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
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
免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

5 年,经营单位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经原审批机关和海关

批准,方可将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
有关规定补证。

(6)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家加工
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加工贸易
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外经贸主
管部门审批,并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
结转。转入企业在办理合同审批时除通常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外,还须提供转出企业《加工
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也就是转出和转入企业之间,可
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 、合同的变更、延期及撤销

(1) 经营单位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进料、按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

成品并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内容,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者撤
销合同的,须在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凭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到
海关办理有关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
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 经营单位在办理合同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时,须提供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

申请表,如涉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及加
工企业变更的,还需相应提供针对原合同的变更合同或变更协议、备案清单以及生产加工
协议等。原审批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6 、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单位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

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须经原市

( 或已授

) 外经贸局转包省外经贸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