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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技术掌握有限,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如何编制文件来获取认证而非有效贯彻有机食品
标准,把认证作为一种

“促销”手段,导致我国有机食品实际生产技术与国外存在差距。 

  

 第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效率较低。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②第五部分 “认证后的管理”中有 3 条对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管理做出了规定,不过这些
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现实中很多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重认证、轻监督,导致获证企业的违
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

 

  

 第三,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和企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国务院 2003 年就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所以在认证制度方面,我们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

处罚不严。笔者在媒体上进行资料搜索,很少发现有认证机构被处罚或被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的案例。

 

  

 第四,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相关信息未能有效传达给消费者。最早在我国开展有机食品

认证的是一些国外认证机构在国内开展的出口认证。随着我国有机食品市场发展,国内经批
准的合格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约为

30 多家③,还有少数未获批准的机构开展非法认证。合格

认证机构信息在有关机构网站上可查询到,而消费者获知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很多时候
无法区分认证机构合法与否,这就加剧了当前我国有机食品认证的

“乱象”。 

  

 

  

 四、完善我国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管 

  

 国际标准 ISO/IEC 导则 65:1996 规定了涵盖有机食品在内的产品(包括服务和过程)

认证机构的运作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此为基础发布了《产品认证机构通用
要求》应用指南(

CNAS-CC22:2007)。当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执法监管力度不

够,由此造成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鱼目混杂,发证行为不规范,发证后理应履行的对认证
对象的持续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等。基于上述问题,必须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具体可
参考以下做法:依法从严审核新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既有认证机
构资质变更情况能及时通过多数公众知晓的渠道发布,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对有机
食品认证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增强认证人员业务能力;定期对市场已认证食品情况进
行抽查,预防和发现认证机构后续管理跟不上的问题;及时曝光对有关认证机构违法行为
的处罚案例,增强对认证机构的威慑。

 

  

 (二)规范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和标识的使用,防止认证标志和标识滥用 

  

 发达国家一般对于“有机”标志和标识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并且对于违法滥用认证标

志的造假者处罚相当重,如美国《有机食品生产法》规定,违法滥用有机标示者处以

10000

美金以下的罚款。国内目前鲜有公开的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和标识行为的处罚案例,从而导
致部分企业根本未获得认证,却以

“有机食品”名义宣传销售,动辄就冠以“纯天然”、“无污

”字样。针对上述行为,建议必须从两方面规范:一要规定超市等销售终端有机食品证书

或必须明示证书有效期;二要强化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有机食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执法监
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开。

 

  

 (三)加强社会性监管的力量 

  

 美欧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来自

州、联邦、地区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等多方的不同监管和检查。针对当前国内监管过分依赖官
方监管的问题,提出以下参考建议:理顺从上到下的监管分工模式,细化监管机构职责,
继续强化官方对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认证企业的管理;应积极鼓励其他机构团体参与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