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八)对有双套设备的部位、系统,由厂矿制定电动机倒换使用的制度。

 

第七条 电机修理管理:

 

(一) 电机烧损后,各单位无权委托修理任务。由供销部门统一联系,送交实业公司

电机修理部修理。

(二)如生产急需,内委无法保证工期时,可办理相关外委手续,由供销部门联系,

外委修理。

(三)电机修理无论内部修理还是外委修理,都要保证质量,要求电机修理后应保证

自运行起半年无故障运行时间。无故障运行时间是指修理后的电机在正常的运行环境、负荷、
操作、维护、保护等条件下,在名牌规定值下正常运行时间。

(四)委修单位委托修理电机时,除烧损部位外,其他部位应齐全完好,修理后,由

承修单位验证,委修单位应注明。各零件应达到原电机的配置标准。

(五)修复后的电机试验要求:

1、低压交流电机空载直起冲击三次,直流电机负载试验。

2、修复后的电机必须有名牌,没有后,要求补上。后补名牌内容包括:电机型号、容量、

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空载电流、接线方法、编号。

3、按电机试验规程逐项检测。

 

第八条 建立建全电动机管理基础工作,主要有:

(一)

   电机目录台帐。详细注明电动机规格型号、安装地点、在装数量、制造厂家等内

容。厂矿每月组织一次落实,对易动情况及时登记。

(二)

   电动机烧损统计台帐。

 

(三) 电动机烧损分析材料。

 

第九条 电动机异常运行与故障处理:

 

(一) 电动机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检查,找出原因,并作出处理。

 

(二) 厂矿对在用电动机烧损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单独建立台帐

记录,每月

25 前将烧损电机统计分析情况交生产技术部。

 

(三) 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因结构损坏或线圈烧损而不能继续运转时,该电动机

属于损坏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