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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整机试验合格。

3、小修内容:

零部件配置完整好用,表面喷漆;整机试验合格。

 

第十条 电机修理收费标准:电机大修按设备原值的

70%取费,电机中

修按设备原值的

50%取费,电机小修按设备原值的 25%取费。另外,紧急抢

修项目和其它修理项目取费由委托修理车间(部门)与电机修理部门共同研

究确定。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无能力、无条件修理的电机等电气设备经动力车间

技术鉴定后可进行外委修理,具体按公司《外委修理(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罚则:

1、生产线在线电机烧损后,车间(部门)送修电机时,没有办理《电气维

修任务委托单》或在二日内没有报送电机烧损《事故报告单》,造成动力车间电

机修理班排产不及时而引发修理工期不能满足生产所需的,或造成电机烧损

分析会议不能按规定时间举行的,对相关车间(部门)罚款

50 元。

2、车间电机烧损后不能及时送修的,每认定一次,罚款 50 元。

3、因主观原因,造成电机修理工期不能满足生产所需的,对动力车间罚

50 元,造成无备机使用而导致生产线设备停运的,对动力车间罚款 100

元。

4、

《电机修理记录》和《电机试验记录》的内容填写不齐全,或记录有丢失、

虚假等情况,对动力车间电机修理班或相关保管责任人罚款

30 元。

5、电机修理后经试验不合格须返工修理的,或经认定电机不符合修理标

准而影响产品性能的,罚款修理人员或试验人员

50-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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