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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支付方式,以规避风险。但由于采用信用

证支付方式时,需要一定的抵押金才能开证,其手续比较繁琐,收费相对较高,
进口人一般不愿采用。他们往往会要求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托收方式来支付货款。
托收对进口人很有利,他不但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
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对于出口人来说,信用证支
付方式比较保险,但手续费较高,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尽可能地保住自己的价
格优势,并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选择费用较低的付款方式。而这种付款方式也
意味着高风险:一旦遭遇贸易诈骗,就会血本无归,钱、货两空。  

尽管托收方式对出口人具有诸多风险,但为了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 ,

从而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并且由于各国的贸易保护日益加重,出口竞争日益
激烈,使出口人在结算方式上不得不作一些让步,而采用托收支付方式。出口人
和出口地的银行为降低风险必须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1)做 D/P 远期,切不可有放松麻痹的思想。D/P 方式是商业信用,建立

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出口商的利益无法保障,不宜多用。在选择客户尤其是
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现实中,由于国际商场竞争激烈,出
口商多重成交,轻风险,甚至担心一旦客户知道调查其资信,是对外商的不信
任,会影响今后合作。其实,这是误解,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会介意的,只有蓄
意行骗的客户才会反感和阻挠。

 (2)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D/P 远期中,应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

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才能有效地避免银行操作
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经验表明很多

D/P 远期风险的发生和代收行操

作不规范或主观恶意有密切关系。

3)合理设计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的间隔。使用 D/P 远期方式也可能造成

不便,如货已到港口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无法提货,导致无法
及时销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容易贻误商机,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使

D/P 远期方式,必须清楚地了解航程时间长短,合理而小心地设计远期天

数和航程时间的间隔。

4)规范填写 D/P 远期托收申请书。业务人员应尽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写完

托收申请书的所有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特别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
力来慎重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决不能因为迁就买方从而充当其
融资对象的角色,主动授意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
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
行不负任何责任。

5)D/P 远期托收方式和预付款相结合。远期托收风险理论上可以减少,

现实中不可避免。以防万一,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成交时
可说服进口商预付货款

20 30%,可以有效减少风险。

6)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 CIF 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

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结束语

:托收业务毕竟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出口商在采用这

种方法回收货款时要作最坏打算

,要考虑到因种种原因会导致进口商拒绝付款赎

,使已发运到目的地的货物将面临无人提取进而变质丧失效用的局面。所以要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这样才会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