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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靠政府的力量,依靠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因而必然要强

调政府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责任在于给强者以发展权,给弱者

以生存权,以有效地防止 弱肉强食,适者生存 的纯生物式的市场竞争。

(二)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律作为一种强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

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

权益的使命。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

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对弱势

群体的人权必须要依法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

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

(三)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德治的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若没有理性的道德加以规范、引导,就会变质,以强

凌弱、弱肉强食、你死我活、坑蒙拐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道德现象和非理性行

为就会充斥整个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贫富差距就会日益扩大,从而造成社会矛

盾和社会冲突。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必须坚持 以德治国 ,提倡平等互助、

扶弱济贫,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坚持 以德治国 ,就要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确调

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弱势

群体是 以德治国 的应有之义。

(四)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贯彻公正原则的必然要

公共政策是由政党、政府等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公共决策系统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

社会问题而制定或者选择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

条例、措施等。在实践中,公共政策的制定常常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帮助其实现经

济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所谓的利益集团通常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在公

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则很少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因此,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政府在公

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防止出现

马太效应 ,避免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那些强势群体的手中。

(五)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也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由于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弱势

群体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

本与代价;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

因 水桶效应 而成为社会动荡的 火药桶 。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强势群体集体上访、

交通

围政府等事件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

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

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