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靠政府的力量,依靠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因而必然要强
调政府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责任在于给强者以发展权,给弱者
“
”
以生存权,以有效地防止 弱肉强食,适者生存 的纯生物式的市场竞争。
(二)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律作为一种强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
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
权益的使命。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
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对弱势
群体的人权必须要依法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
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
(三)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德治的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若没有理性的道德加以规范、引导,就会变质,以强
凌弱、弱肉强食、你死我活、坑蒙拐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道德现象和非理性行
为就会充斥整个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贫富差距就会日益扩大,从而造成社会矛
“
”
盾和社会冲突。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必须坚持 以德治国 ,提倡平等互助、
“
”
扶弱济贫,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坚持 以德治国 ,就要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确调
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弱势
“
”
群体是 以德治国 的应有之义。
(四)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贯彻公正原则的必然要
求
公共政策是由政党、政府等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公共决策系统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
社会问题而制定或者选择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
条例、措施等。在实践中,公共政策的制定常常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帮助其实现经
济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所谓的利益集团通常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在公
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则很少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因此,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政府在公
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防止出现
“
”
马太效应 ,避免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那些强势群体的手中。
(五)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也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由于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弱势
群体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
本与代价;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
“
”
“
”
因 水桶效应 而成为社会动荡的 火药桶 。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强势群体集体上访、
、围政府等事件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
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
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