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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授予合同或拒

绝所有投标

8、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9、有关采购不当的处理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一)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定标应遵循下列原则及要求:

(1)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

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

(财务隶属关

系或股份关系

)的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前,应当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

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

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

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招标设备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设备标底价

格应当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评标时不仅要

看其报价的高低,还要考虑货物运抵现场过程中可能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设备在评审预

定的寿命期内可能投入的运营、维修和管理的费用等。

(4)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 10 天,大型项目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

30 天。

(5)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

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的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凡招标申请

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当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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