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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十

六条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从本条规
定可以看出:签约时,如果预测到设计会做大的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大或者质量标准提高时,就在合同中不要约
定变更的工程量按原合同计价方法来结算工程价款。因为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一般都低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
布的计价方法,主要是承包商为了中标而不得不压低价格。反之,如果预测到工程量会减少的,就在合同中约定
变更的工程量按原合同计价方法来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发生变更后,承包方要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31 条规定,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切实维
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⑴、慎提索赔。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深深感到:在目前国内的项目管理中,要慎提索赔。为什么呢,无论是业
主聘请的项目管理公司,或者监理公司,或者业主直接管理的项目,他们都对承包商提的索赔非常抵触,无论你
的索赔是否有理。但你如果采用签证、变更等其它变通的方法,他们大都会接受。他们深怕业主说自己管理水平
不行,承包商索赔越多,他们就越没有成绩,感到脸面上不好看。因此,笔者建议如果能采用其它方式解决的,
最好不要动不动就发出索赔报告。

    即便要进行索赔,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索赔时证据一定要确凿、充分; 、在业主不同意签证或不给全部签证的情况下再行索赔; 、在双方

约定的期限内发出索赔报告。⑵、重视业主和分包方提出的索赔。也就是经常说的反索赔。承包商在对外索赔的
同时,必须重视业主和分包方提出的索赔,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6、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订。

    在把好合同履约关的同时,承包商一定要把握各种有利时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特别是修改
签约时的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使合同履约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次经营 是项目经营成功的重要补充

    结算是回收工程款的前提,清欠是如何将应收工程款及时回收。如何加强结算和清欠工作呢?

    1

、从 源头 上重视结算工作。所谓的 源头 ,就是签约时,就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结算时间、违约责任和解

决办法。比如:要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比例和时间,业主违约时除承担责任外,承包商还有停工的权利等。特

别是要约定工程最终结算时限,比如在合同中要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30 日内审价

完毕,否则,视作认可乙方结算报告,送审价即为工程结算总造价 。这样,就能促使业主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有
的业主为了不及时支付结算款,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另外,对一些垫资项目,一定要约定合同保护条款,将风
险防范前移。如:房屋销售资金优先支付工程款;工程尾款以房产作抵押,抵押前必须付款至多少比例;建设房
屋最大限度(如成本价)实行抵押;特殊情况交工后以建设房屋作为保修金抵押;签订优先受偿协议等等。

    2

、重视 过程结算 。项目商务预算人员,一定要把每月进度报量当作决算来办,做到结算和进度同步,保

证按时回收工程款,确保项目效益落在实处。

    3

、把握好 竣工结算 。⑴、注意两个时间:一是《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33.1 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二是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结束时,及

时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⑵、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及资料必须齐全。⑶、送审资料必须要
有资格的发包人代表签收。⑷、签收单上要标明送审总造价。

    4、清欠要讲究策略。

    ⑴

、要当好施工过程中的 上帝 。合同签约前业主是 上帝 ,签约后承包人是 上帝 ,交工后业主又变成了

上帝 。因此交工前,若不把工程款收回来,交工后想再回收就会相当困难。因此要当好施工过程的 上帝 。如

果是垫资项目,承包人也是投资者,主动权在我们手上,我们才是真正的 上帝 。⑵、要把握好 停工 权。《示
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24、26

条授予承包人在发包人预付款、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时的合法 停工 权。因此,在发

包人不能按时付款,或者觉察到发包人建设资金有问题时,可及时行使 停工 权,决不能越陷越深。如果业主资
金暂时有困难,双方可签订延期付款协议,这样也能保护承包人的收益。⑶、利用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