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接受捐赠
方,存货成本应当参照执行;对捐赠存货方,则应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
100 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
线 工 人 , 该 产 品 单 位 完 工 成 本 是
2000 元 / 台 , 售 价 为 3000 元 / 台 ,
增值税税率为
17%。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二)会计上不认同的视同销售
上述(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资产用于生产、制 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不改变资产
所有权属的用途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由于会计与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缩小
了差异,渐趋于一致,所以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
货物按成本转账;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例如,将
自 产 货 物 用 于 建 造 房 屋 , 则 借 记
“在 建 工 程 ”, 贷 记 “库 存 商 品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销项税额)。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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