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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象知识产权制度之构建与完善

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到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佳诚公司在未经气象
台许可,而又没有其它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抄袭气象台所发布
的天气预报的手段,向手机用户发布天气预报。侵犯了其所享有的气象科技成果权、
统一发布权和收益处分权

 

佳诚公司则认为,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某项智力成果被认定为科技

成果要经过国家科委

(国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鉴定。天气预报作为一种公共信息,未经有关部门认定,
不属于科技成果。此外,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规定,气象科
技成果是指科技工作者通过研究、研制、试验、或业务实践取得的在气象科学技术上
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结果,而气象预报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不属于气象科技
成果。

 

归纳起来,争议的焦点在于: 气象预报是否属于科技成果;气象台是否对气象

 

信息享有所有权 。

结果:法院判决河北省气象部门胜诉。这一案件的判决可谓意义重大。不仅肯定

了天气预报是气象工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受到
法律保护,从法律上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知识、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政策;而且用
法律的武器维护了《气象法》的法律尊严,确认了气象台对对象信息享有所有权,维
护了国家对天气预报实行统一发布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这一案例是继

1994 年的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青岛市气象台起诉现青岛

东岳时通电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无线电寻呼业务中转播青岛市天气预报,气
象部门胜诉之后的又一案例。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
规定气象信息的知识产权属性,但实践中还是对其进行了保护。

纵观两个案例,从案件的起始到最终的宣判结果,气象知识产权之诉虽然胜诉,

然后质疑之声不断。目前,学术界对气象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
三种观点

:

1、气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属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法人,其所发布的气象

预报、资料信息等是一种公共信息,属于社会公益产品。将这种公益产品及时、广泛、
深入、无偿地传播给大众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气象预报、资料信息等不应当属于包括
气象部门在内的任何部门或个人私有,也不具有知识产权和其它私权属性。

2、气象预报、资料信息等是气象预报人员对大气物质世界客观存在的气象现象、

特征和规律的研究成果,是对未来可能确切发生的气象情况的预报阐述。因此气象
预报、资料信息等应当视为科学发现成果,不仅应当享有一般科学发现权,而且应
当通过国家专门立法进行保护。

3、气象预报、资料信息等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既是天气实况的客观反

映,又是气象工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且有各种形式的载体,应纳入著作权的保护
范畴。

笔者认为,气象资料作为描述大气及其相关圈层状态和特征的气象科学数据,

应当作为发现权而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气象预报、气象服务产品应当作为著作
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气象资料、气象产品均具备知识产权的特征。因此有必要
通过对我国气象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明确各类气象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
属性,以期更好地保护气象知识产权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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