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的规定
对于律师职责的履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我国律师还有其他重要权利如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
利、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有发问权、质证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对
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代行上诉权代理申诉或控
告权、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法庭上的
言论豁免权,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等。
2、律师权利的性质
首先,律师权利的主体具有职业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依法享
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
享有的权利。
主体的职业性是设定特定职业权利的依据,也是区别于其它职业权利的根本
特征。如果离开了律师职业这一主体特征本身去谈律师权利就丧失了权利概念的个性,并
导致对权利范围界定的偏差。权利主体的职业性决定了职业权利与其职业属性密不可分,
我国律师性质,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作为世
界法律文明的普遍现象,除了阶级属性的差异外,肯定拥有共同的本质属性,这就是专
业性。权利主体的职业性意味着律师职业权利必须与其职业发展和实现专业使命的需求相
适应,也决定了律师职业权利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律师权利的功能具有制衡性。权利制衡的外在表现是不同职业者之间的工作对
抗,制衡是律师职业权利的基础,是否能满足制衡功能的资源需求是衡量律师职业权利
是否充分的标准。律师作为制衡公共权力的制度工具,是律师制度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为了实现律师的制衡职能,国家必须赋予律师足以抗衡的资源,使律师权利与相对应的
公权力保持一定的比例性,维持权利结构的平衡状态。也直接决定了律师职业权利从根本
设置上就具有制衡国家权力的职能。律师在实践中则经常扮演私权代言人的角色,江平先
“
生说: 我觉得律师真正的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
”
法权关的权力。 制约也好,挑战也罢,目的在于达到一种平衡,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制度
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的不是国家对律师制衡职能的容忍,而是一种需要和追求。
第三,律师权利的形态具有公共性。律师所行使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利,也不是社会
权利,他所行使的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他在刑事案件中的辩
护权实际上把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他的个人权利的一种延伸,他在民事案件里面所行使的
代理权也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虽然不是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却在公权力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