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
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
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
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 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
环境监测
4.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
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
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
心认证处。
4.4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 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
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
省绿办。
5.
产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