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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

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

 

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

 

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 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 

 

环境监测

4.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

 

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

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

 

心认证处。

4.4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 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

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

 

省绿办。

5. 

 

产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