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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业级与食品级的区别以钛白粉为例,工业级钛白粉(二氧化钛)是涂墙用的涂料,决
不可用于食品,因为其含铅等杂质的量很高。但是钛白粉除去铅等有害物质,安全性评价证
明其可以用于食品,如膨化食品、油炸小食品、果冻、凉果中都有使用。此外,既是药品原料
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也有不少,如氨基酸类、维生素类、无机盐类等,其中的区别在于根
据不同的需要,使用剂量不同

[4]。 

  

3.3 化学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以往的面包制作中,溴酸钾是被允许使用的优良食品添加剂。这种溶于水的白色结晶
颗粒,可以让酵母产生的二氧化碳均匀分布在面团内,出炉后的面包松软、内部组织细腻,
达到较好的烘焙效果。但是从

1992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业

委员会认定溴酸钾为一种可致癌的有害物质后,欧盟成员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宣
布了对

“溴酸钾”的禁令,美国是以限量检出其安全残余量加以控制使用的,我国于 2005 年

7 月起禁止使用溴酸钾。还比如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至今仍在不少发达国家延续
使用,我国是在边使用边争议多年后,于

2011 年 5 月起,禁止生产、在面粉中添加这种物

质。因此,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化学食品添加剂的有些标准规
定也是处于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之中。

 

  

4 政府加强食品添加剂行业有效监管的责任 

  

4.1 政府管理在于有法可依、执法有责和培育守法意识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整体上
有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应用中,因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超量、超使用目
录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及有关部门疲于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

内存在。有些具体品种的使用标准、易操作的检测方法等亟需建立、更新和完善,监管机制的
协调性、连续性和责任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某些方面还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
比如在美国,虽然某些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规定似乎比我国宽松,但

FDA(美国食品药物管

理局)肩负的责任重大。一旦发生某种食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消费者起诉厂家的同时,也
有权告

FDA 监管不力。以至于有些美国人认为,FDA 的最大“罪过”就是它严格的食品加工

标准,导致饮食业品种匮乏和口味单调

――在美国,人们根本看不到大排档里热气腾腾的

牛杂汤或者街边的烧烤小摊

[5]。 

  培育公民特别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也是政府有效管理的重要方面。在一个时期社会

“金钱至上”的价值观的影响下,生产经营者的诚信问题,即真诚这种无比重要的品格的

严重缺失,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之一。培育公民的守法诚信品德、企业的社会责任
和企业负责人的道德意识,已是政府主导下全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4.2 知法而违法使用非食用化学添加物是故意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了何种添加剂可以添加到食品中,并对此制定出目
录。目录中不存在的,即使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
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

 但一个时期以来,一方面有一些单位或个人,或是无意混淆(模糊)了食品添加剂和

非食用物质的界限,是不知法而没有守法,误向食品中添加了非食用的化学物质及其他物
质,这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一种无意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可核实其违法无意的证据,并酌
情予以处罚,并将其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载入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体系中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标准的宣贯再教育工作。而另一方面,确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是
知法违法。他们利益熏心,明知《食品安全法》的有些规定,却为了压低成本,蓄意在食品中
违法使用非食用化学添加物。如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一系列典型案件,以及曾经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