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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不高,传统支付法律体系中关于现金与票据清算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出
现与发展;在电子资金划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
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这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2005 年 6

月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被看做是继《电子签名法》之后,政府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而实施
的又一重大措施。我们应当趁着势头加快《电子支付法》等立法进程,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制度。
 
  (二)提高危机意识,应对网络犯罪

 

  网上支付出现后,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犯罪行为人利
用各种先进的电脑技术来盗取信用卡信息、私人资料及金融财政内部资料,然后进行网上金
融诈骗等犯罪。我国现行新刑法虽然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从广度和深度
来说都还不够,而随着国际网络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扩展,对突现的新型犯罪应给予足够
的重视,通过相关立法来制裁此类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法律为保障网上支付必须推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发达的商业社会对社会包括个人的
信用有着很高的要求,并通过一系列公开透明的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信用制度体系。我国目前
在对信用概念内涵的理解、信用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展程度,以
及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方面都还十分落后,甚至存在空白。应当承认我国还属于非诚信国家,
信用制度还很不健全。我们应当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建立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网
络交易采用实名制,普及CA认证,及时收集和反馈用户信息并做出相应解决方案,促进
用户建立网络信用。

 

  (四)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

 

  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首先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网上银
行不同于传统银行,应该制定新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客户开户的监管,落实责任审查客户
资料等信息,明确网上银行业务终止条件、清算办法等,制定电子货币退出机制,规范电子
货币市场;其次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管,认证
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认证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制度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
对于认证机构的违反行为要给予惩罚;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受银监会监督,第三方无
权动用客户资金,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的效率。而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还未受到任何监
管,其公正性应得到保证,因为其决策将直接作用于电子商务本身,影响交易的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

 

  

[1] 夏露.电子商务在线支付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 0 01,(5). 

  

[2] 阚凯力,张楚.外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3] 朱锦茂.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问题[J].金融法苑,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