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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具特点,当声优本人拥有社会知名度时,配音也具有了商业化的价值和潜力。因此,笔者
认为,现在对动漫角色的保护不应当只局限于动漫角色的图形图像,动漫角色的配音也应
成为动漫角色的保护内容。

    当然,由于动漫角色的配音毕竟不如真人饰演的电影那样让人用眼就可以直接看到真实
的人物,而声优又常常是在幕后对动漫人物进行配音,所以,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仅
仅依靠动漫角色的声音就区分出来是谁配音还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对于动漫角色的配音,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动漫角色整体进行保护,不能将动漫
角色的配音剥离于动漫角色而独立存在。此外,在与动漫角色整体保护的时候,对配音的保
护程度应适当抬高,对如何才算达到知名的标准,也应当更严格些。

    (二)动漫角色与真实人物的界限

    

“真实人物角色”是相对于虚构角色来说的,常指社会公众人物。例如,知名的运动员、节

目主持人、政治人物等。但是,实践中,由于文学艺术领域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存在真实
人物角色和动漫角色交织一起的复杂情况。

[6]如以电影、动画等形式以现实生活中的知名人

物为描写对象的人物传记,其角色原型是社会中的真实人物,但在描述过程中,其刻画出
来的角色又经过艺术加工,成为高于原型人物的艺术角色。

    再比如上文提到的动漫角色的配音,作为动漫角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其权利应属
于动漫角色的作者,具体到动画片领域如为原创动画,则其动画角色商品化权属于制片商。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动漫角色的声音是由声优配音完成的,这些声音理所应当地属于动画
配音的声优,即真实人物的一部分。此时,就为动漫角色界限的确定带来了一个难题,动漫
角色的配音分别属于动漫角色以及配音的声优,于是乎便产生了上文所谓的动漫角色与真
实人物界限的冲突。

    针对如何解决上述动漫角色和真实人物界限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种动漫角
色的声音视为一种共同权利。由于动漫角色的声音权利同时被制片人和声优同时拥有,且从
法理上分析也并无不妥之处,那么,可以将动漫角色声音权视为二者的共同权利,由二者
共同支配,将动漫角色的配音界限模糊化,即属于动漫角色又属于真实人物。对于署名、修
改等人身权利,借鉴《著作权法》的内容,视为不可转让。对于财产权的部分,有合同的依照
合同约定给予报酬

;如果没有合同,对声音部分所产生的利润,由动画制片人和声优共同拥

有。当然,如果考虑到权利的层次,则作为动画制片人和声优的共同权利必须有一个前提,
即声优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声优的声音必须具有足够的特征,能够让大众从大量
的动画声音中识别出来,否则,动漫角色的声音就不存在商业化的价值,无法成为动漫角
色商品化的对象,缺少了这一基础,动漫角色的声音也不可能成为动画制片人和声优的共
同权利。

    四、我国动漫角色法律保护的启示

    (一)提高我国对动漫角色法律保护的意识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时间不长,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几乎都是从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