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然违法的行为长期存在。
(4)当然,政府采购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有非赢利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依旧存在着很多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的问题。
三、政府采购期待更完善的体系支撑
当一种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时候,究竟谁是主角谁又是配角呢?
为什么一个与采购项目毫无利害关系的集采机构,总是经常成为被质疑、被投诉
甚至是被起诉的对象?
“
”
从无人知晓的西方舶来品到成为 阳光工程 的代名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
”
的历程用 路遥知马力,风雨见彩虹 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一)
、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在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时,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同时结合国际惯例
来确定;另一方面在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时要有利于财政对这项工作的主
导地位的形成。具体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2、采购方法或程序的确定。 “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
”
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3
、采购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有效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加快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一种是集中采购模式,由财政部
门或另由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本级 政府所有的采购;一种是分散采购模
式,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一种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一
个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
品)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从我国情况来看,我国应实行半集中半分散的模式
对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部分,通过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来组织
进行,从而有利于形成采购规模,节约财政资金,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市场的
形成;对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部分,由各支出单位自行进行,但必须遵循有
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
(三)、要畅通司法救济的诚信渠道。
现行政府采购司法救济的透明度和规范度,已经远远领先了其他行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