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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在三种采购模式中

,集中采购可以大大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费用,但

不易实施。分散采购虽然易于操作

,但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因此,比较可行的是半集中半

分散的采购模式。

3.政府采购的方式。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对象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公
开招标采购。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商参加投标,采购机构根据一定的

标准和条件

,从所有的投标者中评选出中标者,并与之签定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这是政府采

购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

(2)两阶段招标采购。该方式是把采购活动分为两

个阶段

:首先,采购机构就采购事项广泛征求建议,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拟采购货物或

工程的技术规范

;其次,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

(3)选择性招标采购。即采购机构有选择地邀请有限数目的投标商进行竞争性招标,从被邀请
的投标商中确定中标者

,并与之签定采购合同。(4)寻价采购。即通过市场寻价的方式,对几个

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分析

,以此确定需采购商品的供货单位。(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

机构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采购的方式。

4.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可以对采购程序和行为进行
规范和约束

,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制

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部委正在起草的《招投标法》

,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健全完

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般性的法规

,不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

,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招投标法》仅仅是对招投标采购方式进行法律规范,是属于民法、

经济法的范畴

,而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招标的问题,它还包括有关原则、预算管理、采购管理、履

约管理等诸多内容。因此

,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法律法规的制定:(1)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

法》。该法属于行政法范畴

,它所要调整的对象是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应包

括总则、招标

(包括寻价、直接采购)、决标、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2)制定《政

府采购指南》

,规定和明确政府采购范围。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还比较狭窄,从长远来看,

除工资、邮电、收费等一些非实物性费用支出外

,所有的实物性支出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指南》中不仅列示采购的范围

,还应对哪些商品和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哪

些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哪些应集中采购,哪些可以分散采购等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国际通行

做法可确定政府采购

“门槛额”,达到或超过门槛额的一律进行政府采购。(3)制定《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采购行为等进行管理。(4)制定《政府采购专业

人员管理办法》

,对专业采购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5.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无法通过
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按一定的程序申诉,并请专门的仲裁机构仲裁。国外的仲裁机构一般有三

,一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二是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如日本政府采购

审查委员会、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等

;三是依靠地方法院来仲裁。我国也应建立政府采购

仲裁机构

,我认为上述第二种形式可借鉴,即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解决

政府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解决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保障措施政府采购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它的实施不仅要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还需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1.改进政府支出预算管理方式,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行政、
事业单位每年应把需要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项目、数量上报到财政部门

,对于由政府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