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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

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用好预算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采购需求。所以,在采

购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关系,采购过程受到采

购单位的监督。

3.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监督和制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44 条规定,具体评标事务

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在评标过

程中,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评标专家应占评标小组成员

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负责独立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方法和评标前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实施方案,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程

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

选人。中标结果通过确定的途径,在政府采购网或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开发布,如

发生与评标结果不一样的中标情况,立即会受到评标专家的质疑。由此可见,采

购过程中确定中标单位这一关键环节,取决于评标小组,最终发布的评标结果

受到评标专家的监督。因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49

条中还规定了评标委员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

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

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参与评标报告的

起草;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

的质疑。

4.供应商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2004 年财政部通过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7 条规定,供应商

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

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

期满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于政府采购具有数量规模优势、

公开规范的采购程序和资金支付上的保障,因此,对供应商极具吸引力。供应商

对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都十分重视,不会轻易放弃。而且,作为行家之间的

竞争,供应商对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是否公平、公正十分清楚。加之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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