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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金融承担了过多的财政职能,不但无法完成职能,而且造成大量损失,使农村金
融萎缩、资金外流,各种道德风险加重。同时为了适应

WTO 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

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

“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减

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2.建立健全农地金融制度。农地金融是一种以土地为抵押的旨在为农业提供长期贷款的

资金融通形式。它具有债权可靠、贷款期限长、利率较低等特点。在我国的农地制度中所有权
属于国家,但农地承包者享有其它权利。这种农地制度通过明晰的产权关系和规定农地使用
权归属的内涵,为农地使用权流转和农地金融的创设提供制度性基础;农地使用权流转制
度是核心,它通过农地使用权合理、有效地流转来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农地金融制度
是保证,它通过农地使用权的抵押来融通资金,以满足农地开发利用和农业发展对资金的
需求。

 

  

 3.完善农村“公共金融产品供给”和“私人金融产品”体系。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政府需要

提供公共金融产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补贴资金的形式把政府资金引入到农业领域,提

“公共金融产品”而设立的,但采取了信贷配给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信贷的资源配置、监控

和风险管理职能;其业绩是以发放的贷款是否满足政府的需要而不是贷款的运作效益和贷
款的回收率来衡量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是提供

“私人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却承担

较多的公共金融产品的职责。一个金融组织同时生产两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产品时,就会出现
公共金融产品与私人金融产品的相互排挤现象(农村扶贫贴息贷款扶富不扶贫)以及将经
济风险通过公共产品外部化的现象(商业性经营的呆、坏账转嫁到政策性业务中)。因此,
政策性业务应该从商业性中分离出来,而且政策性信贷业务操作也应该逐渐商业化,一是
有利于经营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可以为利用

WTO“绿箱”政策创

造条件。

 

  

 4.鼓励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不够规范,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对于现阶

段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我们不能不顾客观需要,承袭旧规把民间金融活动视为乱集资,简
单地取缔民间金融。对于在农村市场经济中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政府应该给以一定承认、
鼓励、支持和引导。针对农村市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减少其限制,逐步引导、规范民间
金融机构,使其向正规化方面过渡,以达到其填补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空白,推动农业
健康发展,以实现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

有重大作用

,但农业保险本身经济效益低下,而且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要积聚足够

多的保险标的才能有效分散风险和降低保险费率,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户自愿联合的保险合
作社都不愿或无力经营。但政府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可以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奖励、补
贴、政策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业市场风险,促进供
需有效结合。

 

  

 因此,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保证农村金融

产品的供给,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