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得到解决
,从而进一步减少或避免了道德风险,对保险利益原则起到
很好的补充作用。
六、新《保险法》增加其他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
实践中,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新《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
除作了上述五个方面的修改外
,还在其他方面作了一些修改:一是对保险标的进行了分类和定
义。旧《保险法》统一规定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
体。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进行了具体区分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
体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
概念。该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同时规定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三是对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利益原则变化的修改。对
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法律关系问题
,旧《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才能依法变更合同。根据该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
意的
,则保险合同就一律无效,显然,这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非常不利。而新《保险法》对此作
了一些修改
,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条规定与该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
险事故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相接轨,很好地解决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
让后保险利益的问题
,还很好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该法对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
程度显着增加的情况怎么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转让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同
时
,仍然保留了保险人的知情权。该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实行完保险标的转让后,应将交
易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未能及时通知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
,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