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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

 

  

 

  

(二)金融创新语境下的法律监管理念创新 

  对于金融法律监管理念

,本文认为金融法律监管的职责就是扮演“恶人”的角色,在效率与

安全的争论中

,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让位。没有安全作为基础的“效率”,将构成安全隐患,最终

会像所有的金融危机一样

――数十年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进一步讲,在破解效率与安全,创

新与监管困境的过程中

,我们可秉持“金融安全优先,加强监管与有效创新相结合”的理念。即

首先坚持金融安全优先的理念

,坚定不移定对金融创新进行法律监管,同时结合“充分创新”的

理念

,以这种新理念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下面分而述之: 

  

1.金融安全优先是应然之理和首选之道 

  首先

,法律价值位阶理论告诉我们,当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

在后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自由、秩序和正义

,而效率、利益等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

的一般价值。所以在秩序与效率、利益的排序上

,秩序必须被优先尊崇。此外,在自由、秩序与正

义等基本价值的追求中

,秩序仍然应当排在第一位,“因为平等、正义与效益等其它目标追求只

有在秩序的场景中才具有讨论的意义

,这是因为秩序包括了安全性、预测性、和平性、连贯性

与一致性等终级性价值的语意。

�X 因而,安全优先具有天生的“正义性”。 

  其次

,金融创新主要是微观主体的活动,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产生冲突时,由于利益驱

动和身处激烈竞争之中

,指望其进行自身择优或自我约束是不够的。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

必须由当局从宏观上进行调控

,通过各种有效的监管,不断矫正金融创新的方向,规范创新者

行为

,引导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事实上,在银行业界,由巴塞尔

协议确立的

“监管应当是充分的,任何银行不能逃避监管”的充分监管原则并未得到很好的落

实。这一点更确定了安全优先是

“应然之理”。 

  再者

,安全与效率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从根本上讲,加强监管最终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并且

这种在监管下效率的提高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首选之道。在金融市场中

,安全与效率并不是用

非此即彼的关系。任何金融业务的经营都需要兼顾安全和效率

,任何监管也都要充分考虑安

全和效率。对于监管者而言安全是第一位的

,效率居次,但对于金融经营机构来说,尽管也要考

虑安全问题

,但提高效率才谈得上安全,只有不断积累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才能巩固和保证安

全。并且在许多时候

,对于金融活动参与个体是安全的行为,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却是高风险的

行为。但是

,“不管怎样的监管,只要它是合理的、有效的,它首先应该得到金融经营机构的认真

执行

,甚至符合这些经营主体的根本利益,或者说在提供安全的同时,还能够有利于促进其提

高效率。否则

,如果不是经营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突破监管,就是经营机构被监管封锁在无效益

的范围内

,反过来阻碍金融业的发展”。

�Y 所以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看,在金融安全前提下

“效率”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首选之道。 

  

2.与充分创新相结合是突破口和落脚点 

  怎样达成安全与效益的平衡似乎是一个

“永恒”的难题,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鼓励创新和

效率相联系

,加强监管与安全相联系,对创新和监管的关系处理即是对安全和效率的取舍。但

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注重安全并不意味着会扼杀效率,加强法律监管也并不就会阻碍金融创新。

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

,“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将是困局的突破口和落脚点。有效

监管是指在科学、高效、严密的监管体系上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

,是被金融经营机构认可并认

真执行的监管。充分创新是在有效的法律监管之下进行的

,在有效监管的环境中,金融创新不

是被压抑

,而是被鼓励和激活,由此而产生的金融创新成果将是积极的、高效的。充分创新对法

律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推动法律监管的发展。它要求金融监管法律的制定具有前瞻性和预设

,为金融创新预留足够的空间。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金融创新的频繁和更新换代的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