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缺乏法律权威性
,随意性较大,且易造成各监管部门间的冲突。一些亟待监管的内容法律上
尚处空白因此应出台相关立法以弥补现有监管无法可依的不足。另外
,我们还必须加强国际
间合作
,借鉴别国经验和最新监管准则。其二,金融创新不能废止,金融法律监管应与时俱进。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监管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是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金融监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
理色彩。二是金融法律监管力度不够。三是金融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
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尤为
重要。
总之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对于
发展中的中国而言
,金融创新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它的发展必须要与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的进程相适应。对此
,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可急于求成,也不可瞻前顾后,应该理智、
科学地面对各种挑战。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金融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
发展。但在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中
,我们更重视竞争力方面的创新,忽视了监管方面的创新。前车
之鉴
,后事之师,我们要吸取此次金融风暴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存在
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有所认识和挖掘
,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
融监管的关系
,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合理加强金融法律监管,促进金融市场
健康、高效的发展。此外
,还应切忌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和“不确定性”的国内经济形势
的考验下不能因噎废食
,放弃并压抑金融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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