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
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
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
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
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
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
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
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
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