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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油腐蚀性物质的污水沟渠、埋地管道及检查井等,必须进行防渗

漏和防腐蚀处理。

20. 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及码头,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染

的措施。

21. 输送含硫、含酚等强腐蚀性物质的污水管道,不得埋地敷设。

第三节

 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1. 凡连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酸雾等物质的生产过程,应设计成密闭的生

产系统。当需外排时,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

2. 对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储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逸出的措施,

如采用浮顶罐,油气回收等。

3. 各分馏塔顶未冷凝的可燃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回收利用。
4. 污染大气的放空尾气,如延迟焦化装置的放空尾气,合成氨驰放气等,应回收利用

或妥善处理。

5. 有生产装置排出的下列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

5.1 为稳定生产操作而暂排出的可燃气体;
5.2 发生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5.3 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放空排出的可燃气体;
5.4 机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的可燃气体。

6. 各装置(单元)的放空可燃气体,宜回收利用,不排或少排入火炬。
7. 易挥发的原料、产品,应密闭装卸或浸没装卸。
8. 必须在装置或单元就地直接排入大气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经环境影响评论论证,

并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

9. 排气筒(管)的设计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确定。
10.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管),必须设置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计,应按《石油

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范》(

SH3056)执行。

11. 易挥发有毒气体的含硫污水、含酚污水等,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用储罐存放时,罐

顶放空气,应进行处理。

12. 燃料气系统的分液罐所分离出来的冷凝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
13. 硫磺回收、氧化沥青、氯碱、硝酸和硫酸等装置排出的尾气,必须进行处理。
14. 污水处理场内散发有害气体的处理设备及构筑物,宜密闭,排出的有害气体,宜高

空排放或净化处理。

15. 使用溶剂的装置,应设废溶剂回收设施。
16. 对严重散发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剂(如二硫化碳、乙基液等),应密闭储存。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

1. 废渣(液)应根据其数量、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选择综合利用或其他无害化处理、

处置措施。

2. 有污染的废催化剂或吸附剂在卸出前,应进行处理,以减少吸附在表面上的油及其

它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3. 不同的废渣(液)宜单独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储存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3.1 不产生新的有害有毒物质;
3.2 不发生有害的化学反应;
3.3 有利于堆放储存、综合利用或处理。

4. 装卸催化剂或吸附剂时,如确需中间堆放,应有防止流失及扬散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