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其他产品的品质标准
,也就是说存在潜在缺陷的货物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货物的固有缺
陷
,普遍存在于所有同类产品中,一般不会造成价值的下降。(4)固有瑕疵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
引起的
,不包含外部因素;但是潜在缺陷的产生,既可以是内部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外部原因
形成的。
三、货物的包装问题能否纳入
“货物固有瑕疵”
在现代海运中,除少数国际通行习惯以裸装交易的商品,如牲畜、木材、矿石等之外,买卖双
方的买卖合同中大多都有对货物包装专门作出规定的包装条款
,而在越演越烈的商品竞争以
及精益求精的服务精神下
,包装也往往成为交易的重要砝码。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买卖合同中
的
“货物”,确实应该包括约定的货物包装。因而,在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中,往往也将包装的损
坏列入赔偿范围之内。然而
,(除了将包装物独立作为货物交易的合同外)这并不意味着包装就
成为了
“货物”,可以享受“货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是因为:首先,买卖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包
装着的货物
,包装的意义与价值依附于交易物而存在。其次,包装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交易
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好
,它可能构成交易的一项条件,但绝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再次,
从买卖合同条款中专门单列出包装条款也可以表明
,包装并不属于货物的性质之一,因而包装
物不能列入货物的品质担保条款之中。
界定了包装与货物的关系之后,一些与包装有关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就可以进
行分析了。例如用箱子运送玻璃杯
,外包装上印有
“小心轻放”、“易碎品”的标志由于雨水淋
湿而难以辨认,致使在装卸过程中破损,承运人是否可以以
“货物固有瑕疵”来进行免责呢?
这就属于最具有争议性的
“包装不固或不当”能否列入“货物固有瑕疵”免责条款的问题。
四、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工作
货物的固有瑕疵的认定,可以免除承运人、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货物买卖
合同中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无论对哪一方来讲都是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
,发现货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或事先约定提起诉讼或要求仲
裁
,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就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任何一方
如果认为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所造成损失
,都可提出鉴定要求。如果由诉讼途径,应该由法庭指
派专门机构或行业公会进行鉴定
,或援引已有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惯例,作出鉴定裁决。如果
是由仲裁途径
,可以由双方和议选取专门机构或权威人士作出鉴定,若双方争执不下,也可以
由仲裁厅指派专人小组或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指派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应是在该领域内
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拥有相应资格水平并且信誉良好的机构或个人。在鉴定中秉持客观科学
的公正态度
,依据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法律条文、都加入的国际公约、行业规范条约、产品的
通行行业标准为准绳准确地做出判断。
但是
,各国法律一般不对具体货物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就实际来讲,对所有货物的鉴定作
出具体规定也是不现实的。就目前情况
,除了农作物、动植物等少数货物有相对正规以及通行
的行业公会鉴定标准受到广泛认可,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货物固有瑕疵可以由法庭专
属鉴证科进行司法鉴证以外
,一旦一些较为精密、科技含量较高或者较为冷僻、较为新鲜的货
物提起鉴证
,由于没有惯例可依、也没有行业公会可找,这时可能可以依据的只是买卖双方对
该物品的认识
,或者某些专家学者的个人意见,那么这个时候,争议就很可能产生,而基本法律
及法官、仲裁员的判断力就成为案件的决策点
,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变得相当棘手。
五、货物固有瑕疵的责任承担
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导致承运人和船舶保险人的免责,之后损失承担的问题就转移到
了买卖双方以及货物保险人的身上。究竟由谁来承担
?笔者的意见是:货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在
双方和议通过的情况下
,不反对保险人提供一定补偿。
首先,
“货物固有瑕疵”是一种天然的“趋向于”使货物损坏的性质。这种“趋向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