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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其他产品的品质标准

,也就是说存在潜在缺陷的货物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货物的固有缺

,普遍存在于所有同类产品中,一般不会造成价值的下降。(4)固有瑕疵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

引起的

,不包含外部因素;但是潜在缺陷的产生,既可以是内部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外部原因

形成的。

 

    三、货物的包装问题能否纳入

“货物固有瑕疵” 

    在现代海运中,除少数国际通行习惯以裸装交易的商品,如牲畜、木材、矿石等之外,买卖双
方的买卖合同中大多都有对货物包装专门作出规定的包装条款

,而在越演越烈的商品竞争以

及精益求精的服务精神下

,包装也往往成为交易的重要砝码。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买卖合同中

“货物”,确实应该包括约定的货物包装。因而,在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中,往往也将包装的损

坏列入赔偿范围之内。然而

,(除了将包装物独立作为货物交易的合同外)这并不意味着包装就

成为了

“货物”,可以享受“货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是因为:首先,买卖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包

装着的货物

,包装的意义与价值依附于交易物而存在。其次,包装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交易

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好

,它可能构成交易的一项条件,但绝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再次,

从买卖合同条款中专门单列出包装条款也可以表明

,包装并不属于货物的性质之一,因而包装

物不能列入货物的品质担保条款之中。

 

    界定了包装与货物的关系之后,一些与包装有关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就可以进
行分析了。例如用箱子运送玻璃杯

,外包装上印有

“小心轻放”、“易碎品”的标志由于雨水淋 

    湿而难以辨认,致使在装卸过程中破损,承运人是否可以以

“货物固有瑕疵”来进行免责呢?

这就属于最具有争议性的

“包装不固或不当”能否列入“货物固有瑕疵”免责条款的问题。 

    四、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工作 
    货物的固有瑕疵的认定,可以免除承运人、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货物买卖 
    合同中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无论对哪一方来讲都是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

,发现货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或事先约定提起诉讼或要求仲

,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就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任何一方

如果认为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所造成损失

,都可提出鉴定要求。如果由诉讼途径,应该由法庭指

派专门机构或行业公会进行鉴定

,或援引已有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惯例,作出鉴定裁决。如果

是由仲裁途径

,可以由双方和议选取专门机构或权威人士作出鉴定,若双方争执不下,也可以

由仲裁厅指派专人小组或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指派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应是在该领域内
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拥有相应资格水平并且信誉良好的机构或个人。在鉴定中秉持客观科学
的公正态度

,依据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法律条文、都加入的国际公约、行业规范条约、产品的

通行行业标准为准绳准确地做出判断。

但是

,各国法律一般不对具体货物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就实际来讲,对所有货物的鉴定作

出具体规定也是不现实的。就目前情况

,除了农作物、动植物等少数货物有相对正规以及通行 

    的行业公会鉴定标准受到广泛认可,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货物固有瑕疵可以由法庭专

属鉴证科进行司法鉴证以外

,一旦一些较为精密、科技含量较高或者较为冷僻、较为新鲜的货

物提起鉴证

,由于没有惯例可依、也没有行业公会可找,这时可能可以依据的只是买卖双方对

该物品的认识

,或者某些专家学者的个人意见,那么这个时候,争议就很可能产生,而基本法律

及法官、仲裁员的判断力就成为案件的决策点

,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变得相当棘手。 

    五、货物固有瑕疵的责任承担 
    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导致承运人和船舶保险人的免责,之后损失承担的问题就转移到

了买卖双方以及货物保险人的身上。究竟由谁来承担

?笔者的意见是:货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在

双方和议通过的情况下

,不反对保险人提供一定补偿。 

    首先,

“货物固有瑕疵”是一种天然的“趋向于”使货物损坏的性质。这种“趋向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