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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
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

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

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
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

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
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
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
等主要参数与评

 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

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
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

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

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
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
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

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

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

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
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

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
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

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
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

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