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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

个人账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

:2002 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 2 000 元以上、42 000 元以下部分报销 50%;住院医疗费

用在

1 300 元以上、56 000 元以下的部分报销 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 56 000~100 000 元

的部分报销

70%。

2.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

店购药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

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

,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1.5%
 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0.5%

: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

上的部分

,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 1 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

有求职要求的员工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在 1 年以上不满 2 年的,可以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
(2) 累计缴费时间在 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可以领取 6 个月失业保险金;
(3) 累计缴费时间在 3 年以上不满 4 年的,可以领取 9 个月失业保险金;
(4) 累计缴费时间在 4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可以领取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
(5) 累计缴费时间在 5 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

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3.在 1999 年 11 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最长不

得超过

24 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90%。
具体标准为

:

(1)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发放;
(2) 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75%发放;
(3) 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