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直接上级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
第
23条 人力资源部应会同辞职者的直接上级了解真实辞职原因,在辞职
报告上注明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
24条 如批准离职,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结果签发《员工离职单》,交辞职
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
25条 离职手续的办理流程详见《员工辞职管理流程》及《员工辞退管理
流程》
第
26条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等相关手
续;计划财务部收到签署后的《员工离职单》后,结算应发工资。
第
27条 辞职员工必须办妥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辞职报告者
或未办妥离职手续者,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
法律责任。
第四章
自动离职管理办法
第
2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 天以上者。
(2) 缺勤超过规定期限,通知后仍然不归者。
第
29条 公司不对自动离职者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不给自动离职者发放
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
30条 如离职者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其责任,必要
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
31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本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
32条
本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报集团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
33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员工离职审批单
附件二:员工辞退申请表
附件三:员工辞职申请表
附件四:员工辞退流程
附件五:员工辞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