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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

    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填写《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人进行辅导或培训。

    试用期间,本公司指定辅导人员帮助新员工接受脱产集中培训和在职培训。

辅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

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

认并协助取得《员工手册》等资料。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

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辅导人

员。

   在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

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

果职员的工作无法达到本公司要求,公司也会终止对其的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

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

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十条

  经本公司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司机、警卫、营销、研发及公司

认定其有必要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

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 中国国藉、有固定处所和正式职业,

20 岁以上公民;

   

 

二、 经本公司认为有资格者。

第 十 一 条

 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

连带责任:

    

 

一、 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 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 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 不依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五、 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 十 二 条

 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

保。

第 十 三 条

 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公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