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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合同时

,是否将

“诚实地对其含义产生歧义”。至于谁才是“合同阅读者”,英美法院的确认标

准各有不同

:美国法院主要将其确定为

“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国法院则一般将

其确定为

“正常的律师”。 

    第四,前面已经提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的弱势,保证公平平等,而随着
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也逐渐多样化,开始出现很多允许被保险人参与的保险合

同制定方式

,如很多大额保单(如航天保单等等),因此如果保单制定双方实力均等,没有明显的

不对等

,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应适用。 

    三、政策建议 
    在我国,纠正错用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错误倾向,最根本的方法便是通过法律的不断修
改和完善。通过实践发现原则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逐渐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次序以及

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写入保险法

,为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存在法律修改周期,再加上立法的程序复杂,因而必须首先在在司法实务中做出
一些调整和改变。

 

    首先,在解决保险合同争端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

,必然不能背离一般的合同解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5 条及其他几项规定

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与保险法相比细致很多

,也更具可操作性。 

    其次,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和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各项适用条

,正确适用,避免盲目扩大适用范围。 

    第三,严格规范保险合同条款格式,加强对合同内容的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合同争议的出现。 
    综上,我国现行保险法中确立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新保险法虽然对这
一原则进行了一定的补充

,但总体来看仍然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仍然是一幅有待丰满的

骨架

,并没有根本性地解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性问题。很容易导致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的滥用

,进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而此类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成本的

上升

,会导致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提高费率,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损害的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要切实发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作用,防止其滥用带来的负效应,创造真正有利于保险业健
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既要保证保

护投保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又不能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特别要注重保险合

同解释原则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首先要将保险合同法合同解释原则与合同法中统一起来,并在

此基础上针对保险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特别是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方法必须

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使其真正具备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英]MALCOLM A.CLARKE 着,何美欢、吴志攀等译.保险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5]李秀芬.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法学论坛,2008,(1). 
[6]张玲.保险合同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7]张燕,邱达春.试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8]张昌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解析. 
    [9]罗庆.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中国、英国、澳大利亚相关保险法律研究. 
      [10]PéTER  CSERNE.policy  consideration  in  contract  interpretation.Paper  prensented  in 

the 3rd ISLE conference Milan, 9-10 Novemb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