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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3.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5.4.3.5 药效资料

    含有新登记使用范围或新登记使用方法时,药效资料要求同新农药制剂(见 5.1.2.5)

的登记资料规定。其他情况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5.4.3.5.1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 4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

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 5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

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 3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

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

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

3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小

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

供在我国境内

1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 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4.3.5.2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4.3.5.3 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4.3.6 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 2 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

;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 1 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

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

数量和资料要求见

3.3.2.6。

    对申请新含量登记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

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残留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