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5.4.3.5 药效资料
含有新登记使用范围或新登记使用方法时,药效资料要求同新农药制剂(见 5.1.2.5)
的登记资料规定。其他情况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5.4.3.5.1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 4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
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 5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
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 3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
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
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
3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 年以上的田间小
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
供在我国境内
1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 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4.3.5.2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4.3.5.3 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4.3.6 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 2 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
告
;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 1 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
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
数量和资料要求见
3.3.2.6。
对申请新含量登记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
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残留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