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
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
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
4 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
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
3 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
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
3 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
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
2 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在同
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
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
2 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
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3 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
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
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
2 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