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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

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

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

4 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

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

3 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

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

3 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

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

2 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在同

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

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

2 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

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3 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

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

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

2 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