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则这一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裁判准则
,对其进行生态化的解释与适用同样显得必要。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适应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
,以及在同一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不同环节中,都离
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索与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属于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
,它集中体现
了民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按照学界通说
,民法基本原则是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
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
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
”[5] (P32)。
从其特征来看
,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规定,是不确定(模糊)性规定,是衡平性规定,是
强行性规定
,同时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6](P19
—41)在民事领域,立法者既要鼓励民事活动当
事人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又要对民事活动保持一定的控制,使之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为达到
此目的
,在诸多的民法规定中,既设置任意性规定,又设置强行性规定。这里的强行性规定,是不
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即为强行性规定,强行
性规定体现了社会的根本价值
,对这些价值的不尊重或破坏,将危害该社会赖以存在的社会根
基。因此
,强行性规定的强行性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强制补充性规
定
,不论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其有关部分都当然地成为每一法律关系的补充内容,每一民事
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否则无效。[6](P40)因此,每一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以有关
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当然内容。
作为民法指导思想的民法基本原则包含了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体现出
国家特定时期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如近年来得到广泛认同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公理性原则
体现出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
,如民事主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生活规则,必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
,公理性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
有害于环境。无论是政策性原则还是公理性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都要发挥立法准则和
司法解释准则的作用。在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
,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伦理思想已经作为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并被规定到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中,保护环境、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单行法的修订、颁布与实施应当反映
这一思想
,以此指导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法典的巨大惯性,
法律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表现出它的滞后性。一方面
,要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进行治
理、调整
;另一方面,法律必须与前进的社会生活相适应,不断把新的社会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
在这种背景下
,为克服由于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导致的私法不周延问题,当立法者需要制定新的
私法规范以弥补因社会进步而产生的私法调整的空白时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进行取舍
所必须遵循的标准。无论是一般的民事立法还是作为法律渊源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制定
者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体现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应当按照这
一原则的要求司法
,否则就是逆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动。
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
,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说是法律
的道德化。
[4](P19)正是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具体内容是民事行为的善
意和利益衡平的观念
,而且,这种观念是变化的,不同时代的规范要求其内容和作用也不同。所
以
,无论环境问题如何发展,私法都要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之间的衡平以及私人利益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