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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这一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裁判准则

,对其进行生态化的解释与适用同样显得必要。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适应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

,以及在同一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不同环节中,都离

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索与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属于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

,它集中体现

了民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按照学界通说

,民法基本原则是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

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

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

”[5] (P32)。

  从其特征来看

,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规定,是不确定(模糊)性规定,是衡平性规定,是

强行性规定

,同时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6](P19

—41)在民事领域,立法者既要鼓励民事活动当

事人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又要对民事活动保持一定的控制,使之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为达到

此目的

,在诸多的民法规定中,既设置任意性规定,又设置强行性规定。这里的强行性规定,是不

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即为强行性规定,强行

性规定体现了社会的根本价值

,对这些价值的不尊重或破坏,将危害该社会赖以存在的社会根

基。因此

,强行性规定的强行性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强制补充性规

,不论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其有关部分都当然地成为每一法律关系的补充内容,每一民事

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否则无效。[6](P40)因此,每一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以有关

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当然内容。

  作为民法指导思想的民法基本原则包含了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体现出
国家特定时期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如近年来得到广泛认同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公理性原则

体现出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

,如民事主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生活规则,必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

,公理性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

有害于环境。无论是政策性原则还是公理性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都要发挥立法准则和

司法解释准则的作用。在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

,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伦理思想已经作为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并被规定到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中,保护环境、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单行法的修订、颁布与实施应当反映

这一思想

,以此指导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法典的巨大惯性,

法律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表现出它的滞后性。一方面

,要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进行治

理、调整

;另一方面,法律必须与前进的社会生活相适应,不断把新的社会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

在这种背景下

,为克服由于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导致的私法不周延问题,当立法者需要制定新的

私法规范以弥补因社会进步而产生的私法调整的空白时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进行取舍

所必须遵循的标准。无论是一般的民事立法还是作为法律渊源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制定

者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体现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应当按照这

一原则的要求司法

,否则就是逆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动。

 

  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

,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说是法律

的道德化。

[4](P19)正是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具体内容是民事行为的善

意和利益衡平的观念

,而且,这种观念是变化的,不同时代的规范要求其内容和作用也不同。所

,无论环境问题如何发展,私法都要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之间的衡平以及私人利益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