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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入一系列的经济理念进行环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领域的手段都能适用,而
只是适用其中有利于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一部分经济手段。目前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采用的较为
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而在

OECD 国家广泛采用

的税收和抵押金制度,虽在我国环境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环保立法的不断完
善其最终亦将被纳入到体系中来。

 

  首先,收费制度在我国体现为环境保护费的征收,

⑤它包括:⑴排污费的征收制度,

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体现为强制性的特点,主要拟订

“三废”排放标

准,超过一定标准排污则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即
收费,进一步严格收费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的专向基金,纳入国家的财政预
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⑵征收环境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
“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
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定数额费用。其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没有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
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采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
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区的建设等。

 

  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对
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因为它是进行排污权交易
的基础。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
的进行的交易。通过政府事先设定某一区域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区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
染物总量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以此通过运用市场刺
激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
高的企业,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税收制度。税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产品税和排污税两种。产
品税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如石油、煤、天然气、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税,
主要是针对污染企业,进行从源头控制到生产行为控制的全程控制,纳税主体主要是从事
造纸、化工、冶炼等

“夕阳产业”的生产企业。 

  最后,环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
装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费者退回或者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消费者在购买饮
料等商品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消费
者使用完毕,若消费者按消费的数量退回包装物或容器,则销售者根据这些数量退还给消
费者预期支付的相应数目的押金;否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意愿返回这些包装物或容器,则
相应地不能取回预先支付的押金。其实,这种环境保护措施在我国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
瓶的处理就是这样。只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方便成为了消费的主导理念,以致于让
人们遗忘了更重要的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我们有必要放
弃一点方便,而采取环境保护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这些环境经济法律手段的适用,还有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
续,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环保立法中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作用于环境
经济法律的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地内部化环境成本,使环境资源达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