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外资银行、地方银行等在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鉴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的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越
来越高。在具体方案设计和规划方面仍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教训
,结合中国特殊国情,推行具有
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甚至还覆盖到证券、信托等各个非银行金融领域。无论是剥离四大银行的
不良资产
,还是向它们注资,或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 偿还私人债务,都可看作是政
府为国民提供了一种变相的
“存款保险服务”。与国外普遍采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同的是,
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
,而且
“保费”是以税收或铸币税通货膨
胀税
的形式从纳税人那里筹集来的。
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强化了金融企业的
“道德风险”动机——无论是小
额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都不会关注它们的风险状况
,从而导致存款人
“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并且单一的“零费率制”也使得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
支付额外成本。概括起来讲
,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
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所以
,我国金融企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激励
——尽量去争取那些能
带来高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如果把一些银行不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也考虑进去
,那么这
种激励可能会扭曲为尽量去争取那些能使个人获得高回报的关系贷款。
可见,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造成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
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更为严重的是
,因
“道德风险”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
靠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自身即不断向银行注资来解决,从而使政府实施这项制度的成本越来
越高。
3.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 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前积聚起一块处理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
社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常备资金
,不但可大大减轻各级政府未来的资金支付压力,而且可使所
需筹集的巨额处置资金能够在时间路径上分布更均匀一些
,其作用应该类似于政府为居民所
建的养老金账户。
3.2 如果不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无法得
到保证
,因为无论银行的损失最终是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
决
,都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而且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
步伐的加快
,银行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
目前的资产状况
,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范围和成本肯定会逐渐增加。
3.3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调整最优存款保险
额上限、实施保险金返还等政策措施来改善各银行的
“道德风险”动机。可以预见,如果金融管
理当局不突破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
,那么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所承担的偿债压力还会越积越
重。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
,政府将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银
行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因为政府不可能不顾忌到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衰退的威胁而一
视同仁地对所有资不抵债的银行严格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综合以上分析,我国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该制度应以立法形式确定,以保证其权
威性和稳定性
,立法时既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力求建立具有中国
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4.1 完善银行内控体系和治理结,建立差别存款保险机制。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
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
,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
序
,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