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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能提供较为有力的保护。动漫角色在被商品化运用后便具有了
表达功能和标识功能

,能表明商品的来源并与同类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从而具有了商标的特

性。而将动漫角色作为商标使用

,还暗示着该角色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关联,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角色本身的良好声誉和知名度移植到了商品或服务上。

 

  动漫角色形象只要具备显著特征并且不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即可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

,通过期限续展,可以无期限限制享有专有权利。商标法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存在一

定的局限

,体现在:一是主体资格的限制。我国及大部分国家的现行商标法排除了公民个人申

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

,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需真实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即使申

请了注册

,其保护范围也受到限制。注册商标的保护一般只限于几类商品或服务,在没有建立

防御商标制度的情形下要禁止他人对作品角色在包括非注册行业在内的所有商业领域的使
用是不可能。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需满足的条件是经常使用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

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将被责令改正或撤销该注册商标。 

  针对上述不足

,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议扩大商标注册人的范围,允许并积极引导和鼓励

作为角色的创作者或著作权的自然人进行商标注册

,促进知名角色的商业化开发,并给予已经

进行商标注册的角色和角色元素以全方位的商标法保护。二是考虑到动漫角色商品化的特殊

,应考虑有限度的在动漫角色领域建立防御性商标制度,允许知名动漫角色或角色元素的著

作权人为了保护角色的知名效应所蕴含的商业价值而及时注册防御性的商标

,能够防止他人

未经许可抢注商标的行为

,这样既节约了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社会成本,有可以

切实地保护商品化权人的利益。

 

  

(三)外观设计法保护 

  有的企业将动漫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申请为外观专利加以保护。对动漫角色的特征性外观、
外形与结构、类型等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外观专利保护的缺陷也是比较明显的。由于对外

观专利的审核一般不采取实质审查

,其要求程度较低,只需要其具有新颖性即可授予。这样一

,一方面会造成某些专利的重复。同时,对于外观设计仿冒的侵权范围一般会限于对相同或

相似种类的商品之上

,这样就会导致其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商业利用人在不同种类商品

上的外观设计使用

,则无法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因外观专利的存续期相对较短,只有十年时间。

一旦卡通形象的外观专利权到期

,人们便可大量复制原本受外观专利保护的卡通形象,权利人

也因此将丧失其专有权利。

 

  三、动漫角色商品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些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将动漫角色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

,借用动漫角色的良好

声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省去了商品营销本应投入的资金和时间,而未付出相应的劳动

和成本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此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兜

底性保护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品化对象,可以归结为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混淆商品

或服务的来源

;二是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未经许可对商品化对象(即他

人享有商品化权的对象

)的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即:(1)误以为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由商

品化权人提供

;(2)误以为商品化权人对侵权人的商业经营或服务提供了赞助或其它支持 ;(3)

误以为侵权人的商业经营与商品化权人有其它商业上的联系

,那么商品化权人显然可以以混

淆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由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实际上就是对

他人经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商品化形象所蕴藏的商业价值的盗用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将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的保护纳入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中

,并同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原因,即构成仿冒按照仿冒行为认定,构

成淡化按照淡化理论论处。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

2 条和第 3 条将“名人或著名虚构人

”的混淆和淡化作为“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和“损害他人商誉或名声”的事项之一。

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虚构角色或实质性人格特征的行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