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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安全具有隐蔽性。环境问题累积到生态系统承受的

“临界点”时,问题就产生了,

在这之前都是隐性的。正如环境专家诺曼

·迈尔斯所指出的:如果世界环境问题像心脏病突

发那样危害我们,我们就会高度重视生态系统并努力使之恢复。相反,环境问题像癌症那样
静静地在暗地里侵害我们的肌体,不易察觉,也没有抵制,直到它们深层的损害非常明显
时才最终爆发出来。

[7] 

  

5.环境安全问题具有关联性。生态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环境安全系统的稳定是

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地球生物圈和区域生态系统中,若某一生态要素发生危机,会
威胁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局部的生态问题会引发全局的生态问题,一国的生态
问题会引发跨国界的生态问题。

[8] 

  

 

  三、国外发达国家环境安全立法现状

 

  

 

  (一)美国

 

  

 

  美国人于

1980 年代末期最先提出环境安全的概念,美国国防部的环境安全纲领正是在

这一时期逐渐形成,美国人认为国家安全政策的目标已开始从单纯的军事安全逐渐演变为
包括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在内的几重目标。

1994 年美国国会通过《环境安全技术

检验规划》,将环境安全全部纳入到美国国家安全任务中。

1994 年克林顿政府的《美国国家

安全战略报告》也对生态安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认为制定这么重大的环境问题战略需
要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以后

,美国更是将环境问题与美国的

国家安全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将环境目标纳入其长远的外交日程和国际战略目标之中。

此外,为了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美国迄今为止已经制定《职业安全和卫生法》、

《清洁水法》、

《清洁空气法》、

《海洋倾倒法》、

《有毒物质控制法》、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

《濒

危物种法》、

《国家野生动物庇护区系统管理法》、

《能源重组法》、

《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原法》、

《饮用水安全法》、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渔业和野生生物保护法》、

《国家

交通和汽车安全法》、以及《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等大量的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总体而言,
美国的环境安全立法比较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上做到了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因而对
国家环境安全的保护现状也比较理想。

 

  (二)日本

 

  

 

  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的较长一段时期内,日本一直未能摆脱

“经济优先”的环境法理

念,使得日本曾经一度陷入

“公害大国”、“公害列岛”的困境,以致上演了“四大公害”等惨

剧。深感生态安全危机的日本,在

1993 年的《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确立了

“健全地享受与继

承环境给人类带来的恩惠,构筑给环境以最小负担的可持续性发展社会,以及通过国际间
的协调积极推进地球环境保全

”的基本理念,为日本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系的形成提

供了基本指针。近年来,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日本相继制定并修改了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制度,建立起以环境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为内容的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9]例如,为保护大气环境安全,1996 年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止法》,1998 年制定了《地球温
暖化对策推进法》、

《能源使用合理化法》,

2001 年制定了

“氟里昂回收破坏法”,2002 年制定

“新能源发电法”。为保护水环境安全,1994 年制定了“水道水源法”和“水道原水法”,

1996 年修改了《水质污染防止法》。为保护生物安全,2002 年修改了《自然公园法》、

《鸟兽保

护法》,同年又制定了《新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等。

[10] 

  

 

  (三)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