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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对煤炭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文规

,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当年提取的生产安全

费用

,当年即可全额抵扣企业所得税。而新会计政策规定,只有费用性支出才能在税前抵扣企

业所得税

,购建安全生产设备的费用按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再当年全额税前

列支。这就造成税务部门究竟是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税

,还

是按新会计政策的要求征税的困惑。据了解

,目前安徽、河北、江苏等大部分产煤省区是按原

规定征税

,而山东、贵州等地区则按新规定征税。如前所述不同核算方法对利润的影响额巨大,

能否税前扣除对企业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对完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核算办法的探讨

 

  

 

  

2009 年 6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其中第六条提出对高危行

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解释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

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

费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

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

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预计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盈余

公积

――专项储备”列示。 

  此次

“准则解释”与“08 版核算办法”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安全费用在提取时应当计入相

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是使用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将一次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可以说

,对于计提的借方处理回到了“原核算办法”,而对于贷方处理则没有变化,仍计入盈余

公积

(专项储备)。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

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

,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新的

“准则解释”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这样调整后,
实际上是解决了

“08 版核算办法”中出现的虚增利润、减少现金流、增加税负等问题,是符合煤

炭企业实际情况的。

 

  针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中有关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补

充说明

,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需要进行明确或完善。 

  一是应对煤矿维简费、环境治理和转产发展等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都比照安全费用
的原则进行处理给予明确。

“准则解释”中只是明确了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而上述几项专项

资金的性质与安全费用近似

,是否也比照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应当予以明确。 

  二是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应明确可以税前扣除。2009 年

4 月 24 日国税总局缪慧频副司长就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时,对安全费用的问题回答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已

实际发生的费用

,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

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

,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而此次“准则解释”在

,且也没有明确税前扣除的问题,为了方便企业的实际操作,应对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 

  三是建议对

“准则解释”中一次性计提折旧的方法进行修改完善。“准则解释”规定了“企

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

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又会造成资产

价值账实不符

,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于由安全生产费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