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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实践上来看,安全评价不是煤炭企业的自觉行为,而是在一定

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必须进行的工作,因此,煤炭企业很容易将安

全评价简单地理解为

“办安全许可证”,评价完成取得安全许可证之后

就放松了对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2)煤炭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之后,有可能失去对安全投入的关注。

我国在

2000 年就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0 年 11 月国务院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几年来,安全监察局

的监察力度逐渐提高,但没有真正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系统中的保

障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系统进行优化。

 

3)煤炭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由于缺乏安全评价和安全监察的

实质性制约作用,企业看不出安全投入的产出效果,因此,煤炭企

业的安全投资普遍较少,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4)煤炭企业基本上被从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中排除出来,在发生工伤

事故时,只能由企业按规定赔偿支付,赔偿数额非常少;而且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