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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
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

 盈、盘亏、转让、

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
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

 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

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
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4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

用总额

”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

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

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

“安全性”、“流动性”和

“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
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
业语言。

7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

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增减、

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

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

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
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

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

帐制的企业,应设置

“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

”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

1998~2001)

1993 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 6 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
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

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

1995 年 10 月,我国颁布

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

 管力度,并于 1998 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
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

 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