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 二 节 建 设 和 开 采 基 本 要 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
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

 

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

 

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
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
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

 

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

 

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
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
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

 

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

 

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
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

 

(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

 

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
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

 

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
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5m,并且贯通点周围 10m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

贯通巷道距离小于

60m 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

 

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