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了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的成本
;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模糊的标准加大
了对董事监管的难度
;该条款缺乏诉权的保障等'甚至有学者认为,让高级决策人员对所有的
利益相关者负责等于让他们不负责任。
[11]笔者认为,这些困难在我过目前的背景下可能更
难克服。
而事实上,
2005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实现第 5 条的规定,更没有
规定针对违背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依然停留在道德宣言层面上
,
对于公司的决策者而言
,似是而非的该项规定显然会增加他们决策的难度。[12]尽管中国的现
行立法对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仍不完善
,但是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对公司的环
境保护责任有较为充分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
2005 公司法第 5 条规定的公司环境责任,理
论上应该是指在环境法规定之外的更高层次上的责任
,换言之,并非是法定的最低责任,而是
对公司提出了更好的环境责任要求。
[13]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来看,这样的要求更近似于对
公司的鼓励,缺乏可操作性。
而在目前的中国,在环境压力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仅仅要求公司承担现有环境法律法
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不足够的,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为公司法中的环境责任提供制度
保障,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环境责任实现之经济刺激制度
要想让公司兑现其环境保护责任,仅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够的,应该依靠公司的内
在动力。经济利益是公司的最核心利益,尽管有很多证据证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与其经济利
益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14],但是仍然有很多不确定性,公司对于作为社会责任之一
的环境责任仍然有顾虑。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使公司更切实的履行环境责任,笔者认为,
立法应该采取更多柔性措施,给予公司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操作空间。因而,本文主要谈有利
于公司环境责任实现的经济刺激制度。
(一)环境税制度
环境税收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经济手段。
[15]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
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公司或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消费行为
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
在我国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但是,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主要是这针对
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其目的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公司
因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不是为了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
效的开发和使用,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制的环保程度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
的选择都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和污染性
生产,没有利用税收手段和高税率手段来抑制它的生产和需求,对那些无污染的产品和清
洁生产,又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